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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射学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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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学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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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学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办会宗旨,做好反射学专家的选拔工作,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中华反射学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射学专家是本会设立的专业技术称号。选拔工作在本会会员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从事中医反射疗法技术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反射学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四条 反射学专家的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中医反射疗法的建设与发展。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反射学专家的选拔与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反射学专家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医反射疗法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技术服务投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
(二)具有本会会员资格5年以上。
(三)从事中医反射疗法技术工作不低于10年。
(四)取得反射学英才称号不低于4年。
(五)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独立处置较复杂的健康管理问题,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文章不低于5篇或记录编写技术日志不低于3年。
第七条 反射学专家选拔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任意三项条件:
(一)取得国家反射疗法师(四级)或全息反射疗法师(中级)或中医反射疗法师(中级)证书不低于7年,或取得高级中医反射疗法技术证书不低于2年。
(二)系本会中医反射疗法推广普及工作站(二类以上)的负责人或主要师资。
(三)系中医反射疗法四星级(含)以上技术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系本会中医反射疗法有关比赛的冠军、亚军、季军获得者。
(五)系本会征文评选三等奖(含)以上文章的主要作者。
(六)系本会中医反射疗法考评员。
(七)系本会公益大讲堂授课师资且不低于两期者。
(八)入选本会“高手在民间”技术展示活动不低于两届者。
(九)具有卫生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十)系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获得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反射学专家的程序:提名、确定候选人、专家组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表决。
凡已合计连续2次被提名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候选人资格。
第九条 提名。
(一)被提名人通过社会团体或一类工作站或反射学专家提名,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社会团体提名:每次选拔,地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中医反射疗法相关)至多可提名2人。
(三)一类工作站提名:每次选拔,依据本会授权的数额提名。 
(四)反射学专家提名:每次选拔,每位专家至多可提名2人,专家可单独或联名提名。专家要对提名行为负责。被提名人获得3位专家的提名方为有效。
第十条 各渠道提名候选人,须按规定填写《反射学专家候选人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内容,并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及技术资料。提名单位或专家要在《提名书》中对被提名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其道德品行等方面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确定候选人。
(一)本会办公室负责对被提名人的材料进行形式验收和资格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七、九、十条者为初审合格。
(二)初审合格者在本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专业专长、提名渠道,主要技术成绩等有关信息。
(三)经公示无异议者为有效候选人,有异议者经考察后确定其是否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
(一)每次选拔,由本会组成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5人。专家组采取审阅材料、候选人答辩、酝酿讨论等方式,确定候选人排序。
(二)审阅材料:候选人的材料是评审的基本依据,专家组须审阅全部候选人材料。
(三)候选人答辩:候选人须到场自我介绍、回答问题。自我介绍不得超出《提名书》主要成绩范围,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本人在完成重要病例中所发挥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难点等,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因故不能参加的候选人,不再为其提供答辩机会。
(四)酝酿讨论:专家组根据审阅材料、候选人答辩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议,确定候选人排序,提交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审议表决。
(一)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专家组关于评审工作的介绍和候选人排序结果,表决确定反射学专家当选名单。
(二)候选人须获得赞同票达到三分之二票数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表决结果报本会备案,本会以书面形式通报选拔结果,并通过本会网站发布。对当选者颁发《反射学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 专家组评审、专家委员会表决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全体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专家组评审、专家委员会表决环节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如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应回避评审与表决。
第十七条 反射学专家选拔不收取任何提名费、评审费等,凡在选拔过程中私自收取费用的单位或专家,一经发现,本会取消其提名、评审资格,同时注销其工作站或反射学专家的资格与称号。
第四章 破格选拔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破格条件者可以进行破格选拔,经本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直接授予称号:
(一)热爱中医反射疗法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上。
(三)具有本会会员资格5年以上。
(四)从事中医反射疗法技术工作不低于30年,具有高超的中医反射疗法技术水平,且在业内具有公认的专业影响力。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十九条 反射学专家可以申请设立一类工作站。
第二十条 反射学专家领衔开展科研项目,经本会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的,本会予以立项及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反射学专家参加专业技术学习,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予以免除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反射学专家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交流会议,会务费减半。
第六章 管理与联系
第二十三条 建立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反射学专家档案库,记载专家的主要业务活动、专业成绩以及参加本会活动的情况。当选反射学专家者,应保持本会会员资格,按时交纳会费。
(二)建立联系专家制度,及时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专家解决技术研究、技师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三)充分发挥反射学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对本会相关技术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估。专家每年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活动次数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反射学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核实确认后,取消反射学专家称号。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反射学专家荣誉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损害本会利益或形象,无故拒绝或不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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