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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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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为规范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健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足健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及会员组成的特点,经中国足健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设立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但不得设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须有规范的名称、健全的组织、固定的住所以及明确的业务范围。
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责任由中国足健会承担。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采用“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分支机构名称”,可以是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但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不得使用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如研究会、协会、联盟)。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在中国足健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范围活动,其全部活动须符合《中国足健会章程》之规定。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重大业务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治理程序。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各类大型活动或会议,须事先书面报中国足健会批准同意后举行。
须审批或备案的其他活动,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只挂名、卖牌子、不管理。分支机构对外合作应审核合作对象、履行监管责任。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组织会员到国外进行考察和学习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须定期向中国足健会报送工作计划与总结。应于每年7月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所有收支须纳入中国足健会统一核算,不得单独设立或使用其他组织的账户。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中国足健会授权下发展会员,可以代表中国足健会依据中国足健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缴入中国足健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中国足健会授权,可以代表中国足健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缴入中国足健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