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5715-1061
  •  zgzbfs@163.com
 登录  注册 
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
 登录  注册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会员中心
  • 培训中心
  • 人才中心
  • 技术中心
  • 推广中心
  • 联系我们
反射疗法推广普及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 返回上一级  
技术中心
  • 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中医反射疗法推广普及工作站管理办法
  • 申请建设工作站问题解答
  • 中医反射疗法推广普及工作站名录

logo2
中医反射疗法推广普及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 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办会宗旨,即“研究中华反射学、推广反射疗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造福人类健康事业做贡献”,加快中医反射疗法推广普及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并加强服务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推广和普及中医反射疗法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中医反射疗法人才的基地,是培训中医反射疗法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组织实施单位,其技术水平与教学能力直接关系到中医反射疗法推广普及的范围和质量,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加强。
 
第二章  工作站的范围与基本功能
第三条  工作站可以是研究与推广中医反射疗法技术的社团组织,也可以是从事中医反射疗法实践工作的企业以及组织开展中医反射疗法培训的教育机构等。
 
第四条  工作站的基本功能是:组织开展中医反射疗法推广普及活动,扩大中医反射疗法的影响和使用人群,发展中医反射疗法的爱好者;开展中医反射疗法从业者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组织本站点相关培训考核工作,促进中医反射疗法从业者的就业;组织开展中医反射疗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分享交流所取得的相关成果;协助本会对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能力评估和指导,促进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升级;开展中医反射疗法相关的新技术项目与产品推广与应用。
 
第三章  工作站的建设
第五条  工作站分为三类。
1.一类工作站:原则上由反射学专家作为技术牵头人,开展普及、中高级中医反射疗法技术培训,推荐反射学英才、反射学家候选人等。
2.二类工作站:原则上由反射学英才作为技术牵头人,开展普及、中级中医反射疗法技术培训,推荐反射学英才候选人等。
3.三类工作站:由中级以上中医反射疗法师作为技术牵头人,开展中医反射疗法普及培训。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或租用用于教学培训与实践练习的专门场地,其面积不低于50平米。
3.配备专职人员1名,承担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其须从事中医反射疗法相关工作满5年,且具有反射疗法中级水平。
4.配备经本会培训的中医反射疗法培训师资,承担培训工作。
5.配备经本会培训的考评员,承担考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的建设经费由申请建站单位自筹。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建立工作站,可取得下列工作支持:
1.获得本会颁发的中医反射疗法推广普及工作站牌匾。
2.接受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获得相应的资料与服务。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学术技术活动及年度会议。
4.向本会推荐优秀技术人员参加人才选拔。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工作站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工作计划,营造开展中医反射疗法推广与研究的氛围,提倡和鼓励技师不断实践、研究中医反射疗法在疾病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等方面的运用,通过技术交流、公益服务等多种形式,激发广大群众对中医反射疗法的爱好,积极发展本会会员,促进他们了解和学习中医反射疗法,做好自身保健。
 
第十条  工作站要加强中医反射疗法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教学方案,严格执行培训计划。授课师资要按照培训考核标准和教材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严谨施教,确保教学质量。专职工作人员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外,还应监督管理教学双方,组织学员对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并如实客观地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从而不断改进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工作站要严格组织开展考试考核工作,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并重,考评员须遵守工作守则,严格履行职责。对理论学习和实操能力较弱的学员,应在培训期间耐心辅导,强化训练。确无能力通过考试考核的,决不能勉强过关,以确保培训学员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  本会对工作站实行检查验收制度,每1年1次,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仍符合建站基本条件。
2.是否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3.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是否存在欺骗学员、教学质量低劣等情形。
4.是否开展或参与有损本会名誉和利益的活动、散布或实施有损本会名誉和利益等的言论或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过检查验收的工作站继续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未通过的,予以撤站,停止其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撤站:
1.已不符合建站基本条件的。
2.1年内未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任务的。
3.连续2年均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4.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欺骗学员、教学质量低劣等情形的。
5.开展或参与有损本会名誉和利益的活动、散布或实施有损本会名誉和利益等的言论或行为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国家部委
  • 国家民政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家中医药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相关单位
  • 国家卫健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国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国家中医药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方协会
  • 河北省反射疗法协会
  • 黑龙江省反射疗法协会
  • 江苏省反射保健行业协会
  • 山东省足部健康协会
  • 广西反射疗法保健协会
  • 四川省反射医学协会
  • 陕西省反射疗法协会
联系我们
 
电话:010-5715-1061
邮箱:zgzbfs@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院
           明湖大厦B座401室
Address:Room No. B401, Bldg.19,Yard 24, Huangs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Copyright©2006-2009 cra100.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 京ICP备1204360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08